第七检察部业务流程
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批捕、审查起诉、出庭公诉、抗诉工作、立案监督、侦查活动监督、审判活动监督等及开展相关案件对下指导工作;
办理涉罪未成年人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控告、申诉案件;
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、行政、公益诉讼检察工作;
对检察环节涉罪未成年人开展预防帮教及对下指导工作;
对检察环节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宣传工作;
对全市羁押涉罪未成年人监管场所进行监督。
工作流程
一、审查逮捕
1.受理公安机关提请——决定是否批准逮捕(审查案卷材料、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)—— 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(不批准逮捕的附理由说明书)并向公安机关送达。
2.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提出复议——作出决定,并通知公安机关。
3.公安机关提请复核——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—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。
二、审查起诉
受理——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、提供法律援助等——审查起诉过程中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、听取相关方意见——审查终结作出决定(事实不清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;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、不起诉、附条件不起诉)。
三、民事、行政案件
1.受理监护监督——调查评估——监护干预(督促监护、建议申请监护权变更、检察建议、支持申请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)。
2.受理民事支持起诉——支持起诉(不支持起诉)——提供法律支持(协助收集证据、参与调解、派员出庭)——支持起诉的撤回与终结。
3.受理民事诉讼监督——审查(中止审查、终结审查)——对判决、裁定适用法律情况的监督(对生效调解书的监督、对审判活动的监督、对执行活动的监督、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监督)——提出抗诉(提请抗诉、提出检察建议、提请执行监督、提请审违监督等)。
4.受理行政诉讼监督(对生效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的监督、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、对执行活动的监督)——审查——提出再审检察建议(提请抗诉、提出抗诉、提出检察建议、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、不支持监督申请、终结审查等)。
四、公益诉讼案件
1.受理——审查——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立案——立案——调查终结——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制发检察建议(磋商结案)——制发检察建议——督促整改落实。
2.受理立案请示——报上级检察机关审批——批复同意立案(不同意立案)——受理检察建议请示——批复同意制发检察建议(不同意制发检察建议)。
五、羁押场所监督
制定方案——开展动员培训——送达巡前告知——开展现场检察——制作巡回检察记录——制作巡回检察报告——反馈检察意见——制发检察建议。
六、一般犯罪预防
制定方案——确定宣讲内容——法治宣讲——跟踪回访宣讲效果。